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曾两度实行军衔制度195。
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3,初级士官。
军衔制以军官的职务资历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作为评定和晋升军衔的标准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共分3等10级,即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表明军人身份的称号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通常由将官校官尉官准尉士官士兵构成其等级体系,有的国家还设有元帅以置于肩领或袖帽等处的专门徽章符号,标志军人的军衔等级和所属。
军官军衔分为三等十级,分别是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士兵军衔又分为两等九级,分别是义务兵列兵上等兵志愿兵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