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末工作时间: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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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沈阳继承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条件
继承双方可以申请。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5.完税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
继承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注意事项:
①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②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③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二步 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受理。
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步 审核
第三步 审核
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①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②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③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四步 记载于登记簿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①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②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③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④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⑤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温馨提示:
1、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2、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五步 收费
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六步 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发放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