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区消保委接到了两起婚宴纠纷的投诉,涉及同一家酒店,事由都是新人临时变更婚宴日期,但预交的保证金却要不回来。
消费者黄女士说
我提前一个月和酒店打招呼退订婚宴,结果酒店负责人却说保证金不能退。
她于今年4月在位于苏州湾的一家酒店预订了今年12月1日的婚宴,并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后出于个人原因,她于9月7日向酒店提出,调整婚宴日期至10月1日,但酒店方面表示,该日期已被预订,无法调整。随后,黄小姐便提出取消在该酒店的婚宴并退还2万元保证金的要求,酒店当时未给出明确答复。
近日,黄小姐向区消保委求助,要求酒店退还保证金。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了黄小姐出示的“押金/定金收据”,发现该收据没有当事双方的签名或盖章,且收据列明“客人交纳的此押金为履约保证金”,未约定“定金”所具备的法则。
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龚建锋说,黄小姐交纳的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她有权向酒店提出退款要求。同时,酒店应当在扣除实际损失费用后,将余款退还黄小姐。
消费者施小姐也在该酒店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我是去年10月在这家酒店预订了今年9月22日的婚宴,与酒店沟通好后交纳了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然而,因婚宴价格问题,施小姐与酒店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经考虑后,施小姐决定取消在该酒店预订的婚宴,并要求酒店退还之前所交的1万元保证金。
酒店方面首先表示,如果9月22日当天有其他消费者举办婚宴,就可以退还保证金。后来,酒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已有另外的消费者预订当天的婚宴,同意退款。但是,当施小姐按照酒店要求出具银行卡号等信息时,酒店相关负责人又表示:“因总经理不同意,无法退款。”
随后,施小姐向区消保委求助,要求酒店退还保证金。
龚建锋告诉记者,按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涉事酒店的相关负责人与施小姐交涉的行为,代表了酒店方的经营行为,既然酒店事先已与消费者约定退款条件,事后也达到退款条件,酒店应当兑现承诺,不得失信于消费者。
“举办婚宴是一件喜庆快乐的事,也是一件终身大事,消费者和商家应当协商充分,并以书面形式约定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龚建锋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酒店预订婚宴时,要注意货比三家,仔细了解商家的经营资格与商业信誉,选择手续全、口碑好的商家承办婚宴。消费者与商家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把协商好的具体内容一一标注,且签约时消费者要慎交定金,事先了解定金的相关法则。消费者与商家都应妥善保管好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消费凭据,便于在发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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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庞崇崚
◆编辑:姜明 西宝
◆审核:沈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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