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宣传、典型违法广告
违法广告现平台
违法广告案例又添新成员,酒店叫五星=五星级?这种混淆视听的说法,居然真的出现在了现实中。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一个关于五星级酒店虚假宣传的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Q先生通过某网站查询到“XX旅游景区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晚”这一度假类产品,该产品包括的六家酒店均号称为五星级酒店。而后,Q先生便通过该网站先后购买了六份此产品。
后来,Q先生按照产品的要求前往酒店并办理了入住,发现先后入驻的两家酒店的硬件设施以及服务水平根本达不到五星级酒店的平均标准,而且并不是旅游局认证的“五星级酒店“。Q先生大为恼火,认为这家网站的行为构成了欺诈,遂将网站及旅游公司一起诉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违法广告惹败诉
经法院审理发现,提供产品的旅游公司称自己宣传的广告标题为“某某六大五星豪华酒店”,并非当事人Q先生理解的“五星级酒店”,该网站错将宣传内容标注为五星级,将旅游公司产品进行了错误宣传,是网站的全部责任,作为产品提供方,旅游公司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相关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人们平时的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交易习惯,“五星豪华酒店”即应被理解为五星级酒店,旅游公司在宣传用语上显然在误导消费者,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雏鹰退换费用本金外,还应依法增加费用的三倍作为赔偿金。
后,旅游公司又辩称,Q先生在第一次入住酒店时,已经确认酒店“并非五星级”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仍选择重复入住,那么Q先生的二次消费行为就不再属于经营者的欺诈,应属于“知假买假”的后果自负行为。
法院表示,网站方没有能力判断旅游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没有注意核实全部信息真实性的相关能力,所以,网站方对于Q先生在本次纠纷中产生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旅游公司退还Q先生本次消费金额5592元,同时支付16776元赔偿金。
违法广告宣传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严打
有专家对此话题表示,“事实上,经营方始终在强词夺理,混淆概念。把‘五星级’和‘五星’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做混淆,号称‘五星’是名字,不是星级级别,自以为这不存在欺诈,不存在所谓的隐瞒事实活着虚构事实。而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非常苍白的、非常无法立足的。在广告中,推销的商品都是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消费者看到‘五星’两个字会很本能地认为这就是五星级的酒店,是豪华酒店,这是一种正常的认知。而经营放在明知酒店并非五星级的情况下,还用雷同字眼做引人误会的宣传,该做法本身就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法院的判决也是对像这样自作聪明的经营单位一个有力回击。”
2017年11月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三十次会议中,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的票数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情况、用户评价进行刷单行为,不得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
同时,本次修订显著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升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了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原则: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目前,网络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杨红灿局长表示,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者对商品做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比如商品的性能、质量、功能、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乃至销售状况等等,另一种则是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别的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更对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当该宣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互易混淆行为,就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规范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