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理论。科技金融是技术驱动型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资源参与科技创新活动,达成科技产业与金融业相互融合的系统性制度安排。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科技的孕育与创新存在高风险,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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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科技融资政策的陆续发布,科技金融理论研究得以持续、深入发展,只要涉及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所有金融工具、金融政策和制度、金融服务、金融模式等,都属于科技金融的研究范畴。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环境为科技产业和金融业的可持续融合应用和理论探索提供了有利条件。
高风险是科技金融发展的主要瓶颈。一是科技金融的“科技”属性,使之兼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受到规模小、研发不确定性大、商业模式不成熟等风险因素,以及知识、技术的溢出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等;
二是目前缺乏有效的科技金融交流平台,如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活跃、技术资产专有性强、科技行业发展模式差异大等,且缺少足够的金融专业性人才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技术贡献值进行评估。简而言之,科技金融风险可归纳为技术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两大类。
科技金融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产业融合,科技金融制度的生产者主要是区域性政府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相关金融机构在政府政策引导下的融资政策倾斜和扶持,以及资本市场有关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产品或金融衍生品。而科技型企业或市场主体的科技创新行为则是科技金融产品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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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科技金融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金融属性,是国家宏观性经济发展战略与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相结合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实现金融资源与创新资源的高效融合。因此,科技金融对宏观和中观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可以引导金融资本流向新技术,从而有效解决技术研发高风险、融资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持续竞争力,引导我国科技创新潮流;二是科技金融作为政府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手段,必然不会止步于技术产品投融资阶段,故其也是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加速器。
之所以说科技金融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是因为科技金融的政策导向性较强,多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有机结合,国家为推进科技创新与进步而配套设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和相容性,是解决科技服务“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
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的研发活动或产品所提供的共享金融平台、金融政策、担保服务等属于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或产品所有的共享利益,一定意义上具有半公共产品特性。当然,不同类型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活动,因其产业划分、地理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性及其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值不同,所能享有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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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的相关主体。第一,科技型企业。企业的科技研发创新是科技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因此科技金融主要针对科技型企业在知识、技术、文化、管理、制度等领域的创新性活动。
一方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门化的投融资平台,培育一批专业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人才,实现科技与诸多金融机构的无缝链接和信息对称,来解决科技型企业因抵押物少、研发风险大而带来的融资难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融资模式与渠道创新,充分利用科技型企业的创新优势,实现与金融产品的融合,如构建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和基于融资导向的知识产品价值评估市场。
第二,科技银行。由于科技金融发展初期的科技金融活动主要是由政策性银行或专业银行开展,故大部分学者将科技银行直接定义为政策性银行。
随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要的增长,科技银行呈现多远发展业态,学者们对其的范围界定也越来越广,目前普遍认为,科技银行是专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业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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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科技银行的业务发展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要服务对象为科技型企业,为其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提供定制化的融资服务;二是业务范畴主要包括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三是为控制信息不对称风险,一般与创业风投公司展开合作,提高项目评估能力。
第三,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要求构建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科技金融生态圈,即建立一个科技投融资交流平台,所有科技型企业可通过这一平台实现上市、并购、发债等活动。
阙紫康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可沿三个维度展开:一是以企业群体特征作为分层标准,重点关注企业规模、成长阶段、产业属性等,如科技型小微企业可关注其“创新”、“规模小”等特征;
二是“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全国性市场和交易场所,为科技金融工具的创新提供统一平台;三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目前已有的深沪交易系统和监管平台为基础,构建创业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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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融资。科技金融是通过创投、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资源的全方面整合创新,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的科技活动提供全过程的创新、高效、系统化的金融产品设计和服务安排。
其内容极为丰富和创新化,最具代表性的即为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融资包括知识产权引资、技术入股、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
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为知识产权质押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以获取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目前我国诸多城市已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试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推进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基本模式包括北京“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模式、上海浦东“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模式以及武汉“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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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知识产权融资这一典型的科技金融模式外,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科技金融方面也取得了较大成果。陈文君基于盐湖区科技园互联网金融科技实践,认为科技园应通过科技金融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增值服务。
同时,科技园区还应基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特别是初创期阶段,建立企业成长估值模式,推进其可持续发展。
信息社会学理论。信息环境共享是当前信息社会发展研究的新领域,随着计算机科学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经济社会结构和资源要素构成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学者们从信息产业、信息社会的视角研究了“信息”这一特殊要素对社会经济形态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产生了大量成果,为全世界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石。
信息分化理论。信息分化理论起源于国外有关“信息鸿沟”的研究,也称“数字鸿沟”,是指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鸿沟”。
体现了当代信息资源配置和信息技术发展过程存在的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信息技术开发、应用、通信网络发育及企业信息获取、甄选等方面,存在于不同国度、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社会阶层、不同企业群体之间,成为信息社会凸显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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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鸿沟”本身即为一种财富差距,也是企业财富创造能力的差距体现,在此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信息分化理论。其主要观点包括:一是信息化建设存在非均衡性。基于经济发展状况、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获取成本等原因,不同地区、产业或企业规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分化,这是导致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
二是社会信息资源的分配存在不平等性。国家在制定并实施有关信息网络发展战略、配置信息资源要素时,受到各方利益集团“寻租’‘种’合谋”行为的影响,可能导致不同主体之间信息分配的分化。
结语
三是信息主体之间的信息分化程度受到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创新性和专用性越强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其信息分化程度越深;而基础性信息技术的分化程度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