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追剧的小伙伴都知道
在古代宫斗剧中都流行着麝香神奇的传说
直到现在仍有许多人
将麝香的功效传得神乎其神
有些人甚至为了获取野生麝香铤而走险
踏上了一条违法犯罪之路
丽江宁蒗就有这么一名男子
用钢丝猎套捕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一只
并食用、售卖麝香疑似物
被宁蒗县公安局抓获并侦查终结
目前案件已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今年7月,宁蒗县公安局西川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山上看到有人设套围猎,这些设在山上的捕猎工具影响了村民放牧。西川派出所民警根据报警线索,通过大量调查工作,最终锁定嫌疑人卢某某并将其成功抓获。
民警在嫌疑人卢某某住房内查获、收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死体腿组织2条、死体脚组织1只、狩猎工具(钢丝套)215根。随后,西川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宁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办理。
同年7月18日,卢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宁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最近,这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又有新进展——
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卢某某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起诉。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卢某某,今年7月18日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宁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方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1年宁蒗县“库史节”后,在县城购买钢丝绳,制作成钢丝猎套安放在该县西川乡黑赤地村委会红星林区内。约十多天后,卢某某查看猎套时发现套住一只“獐子”,当时“獐子”已经死亡。
卢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取下麝香疑似物,一部分被其本人食用,一部分送给亲属食用,还有部分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宁蒗县宁利乡牛窝子村的卢某甲(已病逝)食用。经鉴定,涉案的“獐子”为林麝,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该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今年9月14日移送宁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自食为目的,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中卢某某查看猎套时,发现套住的野生动物已经死亡,且警方在其住房内查获、收缴的也是林麝的死体组织。那么,法律条文里规定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死体组织吗?
读本君在咨询了宁蒗警方后得知:这里的“野生动物”不仅包括野生动物活体,也应当包括野生动物死体,未经相应加工程序的,外形保持完整的死体都应当视为“野生动物”。也就是说,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使不是捕猎动物活体,只是收购或者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
宁蒗警方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如意外碰见野生动物死体,请不要自行处理,在捡到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死体时,应当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