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告发辅警猥亵遭送精神病院:2方说辞、没有实质性伤害

近日一女子实名举报自己遭辅警猥亵,自己去警局举报反被送精神病院一事冲上了热搜。就在昨天,官方也是回应了这件事。表示那个辅警没有问题,没有猥亵。之所以把女子送精神病院,是她自己说有严重的抑郁症,甚至4次在街上扬言自杀。 警方是为了她的安全考虑,才把她送到了精神病医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个女子。而且当时精神病院也诊断过,她确实是有精神病。

并且这件事,也是和她家属说了的。 但是就在今天,女子再次发声:首先我求证了我的家属,我的就属是没有说任何话的。他说他去询问了我的邻居,他去判定赖某有没有猥亵我,他去询问我的邻居?我很搞不懂这个逻辑顺序。他的公告全程没有说明,我是在举报赖某的当晚被送进精神病医院。 并且告知家属和征得家属同意这是两回事,告知家属就是说我把人关了,我告知你一声。

女子称告发辅警猥亵遭送精神病院:2方说辞、没有实质性伤害

征得家属同意,是要家属签字同意的。根据法律规定,就算是确诊的患者,没有家属同意也是不能住院治疗的。这个强迫性障碍就是强迫症,人格障碍就是人的性格缺陷,这些是不需要住院治疗的。

这个事件我大概整理了一下2方的说辞。 首先是李女士的说辞:

①2022年4月14日因纠纷认识了赖某某,2022年4月15日,赖某某以商讨确认案情为由与李某某见面,在房间内对其实施强制猥亵。

②李某某之所以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一是因为不是强奸,没有实质性的伤害,二是因为赖某某事后给其发短信悔过。

③李某某说自己从未有过轻生的想法,是商场保安觉得她要跳楼,就拨打电话报了警。

④警察到来后,听她说起被赖某某猥亵就关闭了执法记录仪,直接把她送到了精神病院,没有经过其家属通知,而只是通知。

⑤她被警察拽下楼到了丁公路派出所门口的时候,发现赖某某已经在派出所大厅,就跟车上民警说放她下来跟赖某某对峙,但最终没有处理结果。

⑥在她被带到精神病院的过程中,车上的民警一直跟赖某某保持微信联系。

⑦ 李女士对过往两次民事纠纷的丁公路派出所的处理结果都不满意。

女子称告发辅警猥亵遭送精神病院:2方说辞、没有实质性伤害

其次是辅警赖某某:

①他从未实施过猥亵行为,跟李某某只接触过3次(这点与女子的说法对应得上)。

②通话记录显示,李某某曾于当天两次拨打电话,邀约其到酒店见面,他中途曾打算离开,被李某某电话叫回。

③ 他给李某某发信息也是因为其在房间内的行为让他感到害怕,害怕她把事情闹大影响其工作。

④ 离职后赖某某曾经起诉过李某某,后来又撤诉,现在又打算起诉,因为他被网络暴力搞到重度抑郁,没有正常生活。

警方通报其实说得很清楚了。 酒店监控,通话记录,酒店工作人员,保安等都调查过了,认定不存在猥亵。 那么这事儿其实很简单。 就是女子给辅警打电话,辅警可能觉得这女的对自己有点意思,和女子搞上了,搞上以后觉得这女的精神真的有问题,想脱身,然后女的4次在公共场所大闹要自杀。 老实说,如果你们认为见过三次面的的女人闹四次自杀很正常的话我也没话说。

女子称告发辅警猥亵遭送精神病院:2方说辞、没有实质性伤害

闹自杀后,派出所带女子去精神病院鉴定(我就想问鉴定精神病不去精神病院去哪里?去你家?) 如果你们认为全派出所拼着铁饭碗不要去帮一个辅警圆谎就是你们对。 目前涉事辅警已经离职,说白了这事纯是个人私德问题,不过现在大环境就这样,对男性的审查以道德为最低标准,对女性的审查是以刑法为最低标准。

通告,查明这个辅警违规与案件当事人私下交往属实,但是不存在猥亵。大约是查证过程中,各方面的证据无法证实二人之间的接触有违背女方意愿,所以尽管听说接触已经有点超友谊界限,也只能这样认定。

至于说违规违的是什么规,应该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当然,辅警只是警务辅助人员,没有执法权,算不上司法人员,但是辅警也是有辅助执法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当然也是要以司法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然是要守这个规定。 现在就是举报人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一事,大家有些不解。这不奇怪,隔行如隔山。

女子称告发辅警猥亵遭送精神病院:2方说辞、没有实质性伤害

首先可以确定,该女并非是被强制医疗,毕竟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而且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就可以决定,况且该女虽然4次公然声称自杀扰乱秩序,但也没有被刑事立案,所以和强制医疗根本不沾边。那么该女被送去精神病院治疗,是什么性质的事呢?是社会救助。严重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救助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多部门合作,监护人同意,没有谁可以一手遮天的。

关于送精神病院这个问题 一个人晕倒、心脏病发作、受伤等情况,警察将其送到医院,医院做出需要住院的诊断,这个应该没有人会觉得有问题吧? 一个人多次扬言要跳楼自杀,警察将其送往医院(精神病院)检查,医院做出需要住院的诊断,这个有什么问题呢? 其实大众把精神病院妖魔化了,其实和普通医院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是专科医院,针对心理疾病有特殊的处理措施。

事实上只要换个角度就想明白了:如果抓捕的犯人受伤、生病了,警察是不是有权力把犯人带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如果今天一个犯人受伤或生病了,警察不把犯人带到医院接受救治,从而导致犯人的情况恶化甚至因此丢了性命,恐怕这事早就上热搜了。 至于病人送到医院之后,需不需要住院治疗,是警察说了算还是医院说了算?

当然是医院说了算啊,关警察什么事? 所以什么“警察有没有权利把人“送到”精神病院”的话术,现在看是不是逻辑清晰很多了: 警察遇到一个疑似有精神病的病人(三番四次闹自杀,把床铺罐满水),那么他们当然有权利把人“送”到精神病接受检测和治疗啊。

女子称告发辅警猥亵遭送精神病院:2方说辞、没有实质性伤害

因为与其他普通疾病不一样,精神病最需要确认的是啥?病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能力。如果有,那么自然不需要通知家人,病人自己看着办;如果没有,那么自然才需要通知监护人啊。 但是病人需不需要“关“在精神病院,是不是精神病院作判断?

是不是没有完全民事能力,精神病院要与其家属沟通?那病人“住”在精神病院,与警察何干? 这个话术的关键就是把住院责任套在警察身上,当责任错位的时候,那么会容易陷入逻辑不通的怪圈:警察怎么可能有权力把人“关”进精神病院呢?

对这件事会产生质疑和不解,那么自然会采性小作文的那一套。 但当你把这件事的逻辑和关系理顺了,就知道把人“关”在精神病院的关键是谁了,那么质疑自然会减少:你们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有精神病院的医生准确? 所以这类话术看穿了其实就是这么回事,难崩的是最义愤填膺的人往往看不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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