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旭院长(所长):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你是院长、党委书记也是所长,对吧?
关于法大[2018]医鉴字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造假问题,以前我向你写信反映过,但至今近一年了未回复,如石沉大海。我不得不写公开信反映,让全国人民来评评理。
2018年1月19日你们在《法医临床学检查记录表》中记载:“左顶可见长约6.5cm头皮瘢痕,瘢痕略隆起质硬,余无明显异常。”2018年2月13日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说:“1、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被鉴定人赵丁飞头皮瘢痕走行不规则,周围可见小的擦伤结痂瘢痕,符合钝器所致损伤,即砖头击打可以形成上述形态损伤瘢痕。”
一、关于标准问题。经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条规定:“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cm以上(为轻伤二级)。”很明显,你们的司法鉴定意见是:6.5等于8或大于8。什么是标准?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根据上述标准,只有傻逼才能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副教授的王旭、狄胜利,你们得出6.5厘米长瘢痕是二级轻伤,难道你们都是傻逼?
二、关于逻辑问题。“被鉴定人赵丁飞头皮瘢痕走行不规则,周围可见小的擦伤结痂瘢痕,符合钝器所致损伤,即砖头击打可以形成上述形态损伤瘢痕。”未查损伤有几个创角,创角是圆钝还是尖锐,瘢痕宽度,瘢痕边缘是否整齐,也不顾第一次鉴定检查是“线状瘢痕”的事实,得出“符合钝器所致损伤”的结论,显然是无水之源、无根之木,是胡说八道!
我们注意到,这个结论还包含着三段论推理:赵丁飞头皮损伤是钝器击打所致,砖头是钝器,所以损伤是砖头击打所致。按照你们的逻辑,还可以如此推理:损伤是钝器击打所致,木棍是钝器,所以损伤是木棍击打所致。狄胜利爷爷是男性,汪精卫是男性,所以汪精卫是狄胜利爷爷。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推理逻辑是何等荒唐!
磁县公安局在《鉴定聘请书》上写“特聘请你对赵丁飞的损伤程度及损伤机制进行重新鉴定”。“损伤机制”就是损伤原理。最起码应当指出“凶器红砖”的哪个面、哪个部位击打赵丁飞的头部形成了损伤的形态吧?
你们说:委托单位从来没给你们“凶器”“红砖的实物或者照片”。你们连“凶器”的照片都未见过,如何判断“损伤机制”?
王旭所长,人在做,天在看。昧良心陷害人,必定断子绝孙死全家!
希望你健康长寿!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李信
2019年10月9日
手机15130049936
“左顶可见长约6.5cm头皮瘢痕,瘢痕略隆起质硬,余无明显异常。”
案发时间是2017年7月23日早晨7点多。办案人员提取“凶器”红砖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