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情况
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由最高不超过16元/人次下调至最高不超过13元/人次
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等耗材)由最高不超过3.2元/人次下调至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
抗原检测服务价格项目保持不变,仍为1元/人次。
自2月9日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最高不超过13元/人次,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等耗材)最高不超过3元/人次。
2月9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以上信息。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完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策。
调整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由最高不超过16元/人次下调了3元/人次;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含检测试剂等耗材)由最高不超过3.2元/人次下调了0.2元/人次。
《通知》规定,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价格项目保持不变,仍为1元/人次。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抗原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市医保局已将相关要求通知到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并要求其严格执行《通知》中的规定。市医保局也将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该负责人说。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继续按照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持续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