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千万元牛肉干里没牛肉: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月销千万元牛肉干里没牛肉: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据报道,近日,经四川广安邻水警方侦查,23人团伙制售假牛肉干被抓。该团伙以较低价购入风干鸭肉干,人工切割成小块后,包装为牦牛肉干售卖。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他们在邻水、成都的偏远山村建立窝点,团伙中有负责洗钱的、负责刷单的,涉案金额1230余万元。

那么该团伙“挂牛肉卖鸭肉”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

首先,该团伙的前述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行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

1. 掺杂、掺假

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 以假充真

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其与掺假的区别在于前者全部是假的,而后者仅仅部分是假的。例如,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若是在牛肉中掺入鸭肉销售,则是掺假,若是完全将鸭肉作为牛肉销售则是以假充真。

3. 以次充好

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在主观方面,要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而本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量刑上,本罪以销售额作为重要参考。具体而言,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还会按照销售金额处以一定的罚金。

在前述案件中,该团伙以风干鸭肉作为风干牛肉进行销售,符合前述以假充真的客观行为要件。同时,该团伙显然主观上也明知自己将风干鸭肉作为牛肉销售,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并且,该团伙涉案金额达1230余万元,那么按照这个金额,成立本罪将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

另外,该团伙“挂牛肉卖鸭肉”的行为还有一定可能性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指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如下情形的,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3.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若前述案件中,该团伙使用的风干鸭肉来源为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鸭子,则有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要是以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生产、销售等情节作为依据进行量刑。具体而言,成立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产生、销售的金额大小直接决定是否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但是,若要构成本罪的后果特别严重,从而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的,则需要有以下后果:

1. 致人死亡的;

2. 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3.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前述案件中,根据报道,该团伙的食品并未使消费者出现前述特别严重的后果,因此,若按照本罪进行处理,只能在三年到七年的范围内进行量刑。但若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其生产销售金额,则可以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相比之下,后者处罚更重,按照后者处罚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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