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提问
大到家具家电、小到日常用品,网购已经成为现代人购物的主要渠道,快递已成为连接商家和消费者必不可少的一环。为打消消费者对物品安全的顾虑,快递公司推出了“保价服务”。然而,保价保多少,怎么保,保价的物品丢失、毁损怎么赔付等问题,成为了消费者的疑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
举个栗子
2020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向外地邮寄一批贵重仪器,并为货物选择了保价服务。不料,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发生了破损,其中一件价值不菲的仪器受损严重。于是科技公司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受损仪器及其他损毁的零部件损失共计3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虽然科技公司称货物价值7万元,但在选择保价服务时选择的“声明价值”仅为1万元,也就是说科技公司实际上仅对1万元的货物选择了保价服务。根据双方的《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若托寄货物全部毁损,则按照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货物部分损毁,应当按照声明价值(不得超过实际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得知,寄递货物时,寄件人需要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经法院庭审现场演示,下单时需要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关于保价部分的条款为加红字样。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时,写明货物数量为4件,货物名称为“日用品”,选择了保价服务,“声明价值”为1万元,为此快递公司支付保价费60元。科技公司解释说若按照实际价值申报声明价值,则运费和保费都会上涨。考虑到各种成本,将“声明价值”确定为1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涉及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需用特殊方式、字体、颜色予以明确提示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该条款有效。
法官释法
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合同》和《协议》均系快递公司提供,系格式条款。对此法院认为,作为货运方的快递公司无法知晓承运货物的实际价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中均赋予了科技公司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赔付额度及保费成本的权利,即使该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也并未免除或者限制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的快递公司的责任,并未加重寄递方的负担或排除其权利。
且《合同》中对于上述内容采取了加粗字体进行提示,在《协议》也为加红字样,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科技公司对于保价服务的意义及成本均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其对于货物的声明价值远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当于自愿放弃了对托寄物按实际价值主张损失的权利。
因此,科技公司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付,没有法律依据。快递公司仅需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金额,判决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技公司损失三千余元。
随堂笔记
消费者在寄递货物选择保价服务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尤其对加粗、加红等着重提示的部分慎重考虑,注意保价条款中关于赔付标准、赔付方式的约定,综合考虑货物价值、保费成本、风险概率及赔付比例等因素做出理性决定后,声明保价价值,以免遭受的损失无法通过保价服务进行全面补偿。
整理 | 高煦冬
来源 | 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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