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还原"民警吃野味不付钱"的简单介绍

大皖新闻讯 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饭未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审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实,自己去餐厅系侦查行为。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时,所里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9月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被告知,“葛某某还在上诉当中,我们不接受采访,采访需要和领导联系。”

应了一句话出来混总要还的。 这位老板是铁了心的要把这个警察搞到底,必然花费了不少心力。 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留的名字是错的,单凭手机号想要精确查到号主,实际很困难。手机号的所有权在电信公司,原手机号持有人注销了使用权后转移给另一个持有人使用,那么即便查到也可能不再是同一个人。这就意味着即便持有法院调查令查到的人也可能换了,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显然老板除了留下夏某的手机号之外还掌握了其他的线索。譬如支付给老板的300元香烟钱很可能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此时,只要老板掌握初步的证据证明该人在店里有消费的事实,那么在申请立案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腾讯或支付宝查询转账人的实名认证信息,此时被告的身份信息就有了。 审理中,被告夏某表示其系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去原告处系侦查行为。后法院至长白新村派出所调查,长白新村派出所向法院表示,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另一方面,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及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这两位并没有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倘若有一位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恐怕就会是另一种结果…… 譬如从老板的角度来看,从他被关押到释放,并锁定这位民警,按照时间线恐怕花了将近5年时间之久,倘若有律师给与适当指导恐怕时间会进一步缩短……由此可想而知,其实不少正直的民警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人身风险是不小的。 譬如从民警的角度来看,倘若对方有充分的证据,直接认怂付6000元就完事了,偏要搞出一个刑事侦查权来硬吃霸王餐。恐怕平时吃霸王餐习惯了?现在不妨往里查,坚决一查到底。

这个问题的核心争议点是“点茅台酒喝算不算刑侦行为范围内”。 法院:不属于民事范围,驳回起诉。 这句话很关键,因为牵涉了执法人员办案就不能按民事诉讼进行起诉。所以继续上诉直到中院或以行政案件上诉。 做为法律外行,其实真的有些看不懂,为什么非要点茅台才能吃野味抓贩卖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呢? 而且具原告所述,他们有合法的人工养殖蛇的来源。 就算是野生的,贩卖、杀害野生保护动物有罪,那么刻意点杀野味有没有罪呢?

这属于钓鱼执法还是属于常规执法呢。 这起事件要是暗查刑侦人员没开没喝茅台酒,应该更有说服力吧! 这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最终解释权在谁手上,刑侦办案的范围和尺度如何定义和监管。 我们不能因为扫黄,执法者就去亲身经历吧!办案应该有违初衷吧! 给大家提供更多相关信息:

老板还原"民警吃野味不付钱"的简单介绍

2017年5月26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通俗的说,如果店里卖眼镜蛇,警察叔叔为了固定犯罪事实,点了一条眼镜蛇,店里做好了端上来,全程录像,抓人,蛇没有吃,这个叫刑事侦查行为。这个案件第一天查获,第二天抓人,抓人的同时饱餐一顿,喝了茅台,这个就有点隔应了。很难把喝茅台和刑事侦查联系在一起,既然只是餐饮服务关系,那么该给钱就得给,法院如此驳回不能服众。

既然是侦查行为,那这个案件总得有程序类文书吧?受案经过,报警记录,立案侦查情况或者侦查员指派,这些东西派出所应该能提供出来? 而且作为侦查,想必这个进食是非常必要的。不然蛇可能会从窗户里飞出去。既然这样,当时有没有对侦查员来个剖腹验蛇?没有啊?没有那怎么能定案呢?要是侦查员说自己吃的是大熊猫,老板就牢底坐穿了? 为了社会和谐,在此我要责备这个店老板几句: 其实这个事情你可以处理得更好的。

老板还原"民警吃野味不付钱"的简单介绍

第一天人家已经暗示你了,能查消防,是有官身的。要你几包烟就是看你态度,你态度好赶紧包个红包,或者拿上几条烟,这事就查无实据,反正他也是自己来的。结果服务员不长眼,要了300块的烟钱。第二天人家又给你机会了,拿3万罚款,恰好是300的一百倍,你还不肯。最后人家还给了你一次机会,你不给人免单,还当着人家同事的面让人结账,叔可忍嫂不可忍!

这不是什么汉奸吃西瓜,汉奸吃西瓜属于解渴,顶多算是解决生理基本需求。吃野味喝茅台是奢侈性消费,属于社会需要,因为已经不是自己吃了。而吃野味喝茅台不掏钱就属于自我实现了,你祸害人家的自我实现,本质上就是对方的身份贬值。你不给人家一个说法,人家当然要给你一个说法。 行了,监狱也坐了,损失大概也比3万多多了,现在要5000多块属于不争馒头争口气。

问题你这口气是能争得来的吗?你争这口气不过5000多块,但是要给你,等于公检法一条线都得承认这个事情做错了。为了你这点尊严和经济,你就这么没有大局意识? 反正你以后在这个派出所辖区也生活不下去了,你是愿意给大家留个好的念想,还是愿意动不动被上网追逃,你自己看着办。

多说一句,那时候还没有袭警罪,你这行为放现在妥妥袭警。哪怕现在,报你个敲诈勒索,三天两头给你拉局子里盘问8小时,你看你吃得消不?还联系媒体曝光,你是长了本事了,不把你抓进去,下一步你是不是要找督察和纪检,是不是要信访,是不是要找巡视组?你以为现在还是旧社会啊,人家治不了洋人还治不了你?现在新社会了,人家既能治洋人,也能治你。 你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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